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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省两会】陕检君带您一起解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那些“专业名词”

陕西检察 2022-06-19

报告解读

——“专业名词”

1月27日下午

王旭光代检察长代表省检察院向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报告从牢记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记职责使命,依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办好检察民生实事;牢记第一要务,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牢记成事之基,不断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牢记权力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六个方面回顾了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报告里提到了很多专业名词和用语,陕检君这就带您一起解读一下这些“高大上”的专业名词吧!

公益诉讼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断卡”行动


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全国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以彻底扭转“两卡”泛滥、被大量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动局面。“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过程,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22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包括7个部分22条内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联动机制


2020年10月22日,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联动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时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不轻,生物完整性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汉江等重要支流,将实施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范围内有多条长江重要支流,包括安康市紫阳县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康市境内汉江支流。为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依法落实,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行政机关联合出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通过“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三位一体司法办案模式,助力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办案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检察院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作共治的办案模式。该模式突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理念,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支持并重、全盘统筹谋划、注重修复为先的原则,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强调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承担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首要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磋商、支持起诉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有效监督。对于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坚持恢复为主的司法理念,从快受理、及时裁决、强力执行,推动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六彩”公益检察


是指陕西检察机关结合全省实际,围绕公益保护开展的6项重点工作:蓝(天),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青(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黄河、长江及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黄(土),黄土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红(革命旧址),红色资源与历史文物保护;黑(煤、石油),煤、石油污染与防治。


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是指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职能,专门办理涉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内部综合办案组织。2020年11月2日,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正式成立。


公开听证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对当事人阐明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站式”办案场所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为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而建立的集询问、身体检查、生物检材提取、心理疏导、救助功能于一体的办案场所。


“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四号检察建议”


2020年3月16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4月28日,最高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送“四号检察建议”,建议住建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法治之力,积极推动相关部门补足短板、填补漏洞的一项重要举措。


刑事抗诉


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交叉巡回检察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假错案,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或者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可以统一抽调本地区检察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



虚假诉讼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申请民事执行;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依法采用多种方式,使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处理,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



行政非诉执行


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



8个检察院被全国文明委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全国文明单位每3年举办一届,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2020年11月20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表彰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西安市检察院、宝鸡市检察院、安康市检察院、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宝鸡市岐山县检察院、凤县检察院、铜川市耀州区检察院、商洛市柞水县检察院等8个检察院获此殊荣。



员额动态管理


是指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官员额总量内,根据总量控制、以案定员、倾向基层的原则,结合人均办案量变化、行政区划和机构调整等因素,对全省检察官员额数量进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案-件比”


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


最高检在充分吸收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各版本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陕西作为全国9个试点省份之一,于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检察机关上线运行,率先完成部署应用。



检务督导面对面


2019年以来,省检察院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每季度以视频会议模式,对随机抽取的基层检察院进行“面对面”问询;会后立即组织调研组分赴被问询的基层检察院和所在地的市级检察院进行“点对点”督察;结合视频会议问询和实地调研情况,实事求是通报,提出工作要求,促进“实打实”整改,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工作要求落地落实。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是指中办、国办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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